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1 17:11:07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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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依据《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是指为保障宝安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区块范围线,原则上以工业用地为主,其他用地功能包括区块内无法扣除的道路、绿地、宿舍、各类配套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工业区块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业区块线保护活动,对在工业区块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五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区块线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区块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宝安区工业区块线具体范围、规模,以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七条因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工业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需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应对一级线局部调整要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在街道范围内调整。

第八条一级线调整含一级线范围调整、减少一级线规模并增加二级线规模。二级线调整含二级线范围调整、增加一级线规模并减少二级线规模。

报审程序如下:

(一)受理调整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涉及的区块线调整,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牵头,会同调整范围所在街道办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其他项目涉及的区块线调整,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调整范围所在街道办组织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涉及占补平衡的,由所在街道办提出占补平衡方案,如在街道范围内确无法调整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各牵头部门就局部调整方案征求对应区产业部门意见。

(三)各牵头部门将局部调整方案和区产业部门意见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由其出具审核意见。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区块线调整方案应在审定前,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七)涉及二级线调整的,由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涉及一级线调整的,由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区块线一级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转换为非工业功能。

严格保护线内规上、国高等优质企业,涉及优质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征求承租优质企业意见。

因特殊重大项目需求以及城市配套、交通区位条件变化,确需将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功能的,按调整城市规划程序执行;确需将普通工业用地(M1)转换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块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市区块线办法实施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条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应对范围内规上、国高等优质企业予以严格保护,涉及优质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主体需征求范围内优质企业意见,提出合理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协助企业稳妥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区块线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应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其所涉及的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需与更新单元计划同步申报,在更新单元规划报批前,应完成区块线的局部调整程序。

区块线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市区块线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在工业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区块内如确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会议展示等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应以全区的工业区块线总量进行平衡,保证全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全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第十二条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按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划入工业区块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进行改造或提升时,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区块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修订)》(深宝规〔2019〕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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