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住宅功能总建筑面积的 20%
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地价,每套增加建筑面积中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地价,套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已批居住)地价标准计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