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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

2017-09-30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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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五条 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已建成区;

   (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

   (三)山林地;

   (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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