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信息公开,促进“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维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盐田辖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