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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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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地上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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