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含在建或未建),可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制定总规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方案,再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除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总规强制性内容。
四、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