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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2017-11-03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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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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