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督察分类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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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含在建或未建),可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制定总规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方案,再继续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除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总规强制性内容。

四、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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